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09:14:36 10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度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便成了双方的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不一致而成“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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