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截止到2010年4月26日)(送审稿)(转)
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分别修改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三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三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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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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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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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2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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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37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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