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终止、不可抗拒的事由、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后,原因消除可以恢复诉讼。而诉讼中断则指提起诉讼或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银行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或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断情形:
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中止因素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诉讼活动暂时停止,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中止的原因可以包括多种因素,其中一种是诉讼标的额超过诉讼费用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诉讼费用限额是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之一。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权益的价值总额,而诉讼费用限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最高限额。
如果诉讼标的额超过了诉讼费用限额,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无法承担,此时诉讼活动就会中止。此外,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无法完成诉讼程序,也会导致诉讼中止。
因此,诉讼标的额超过诉讼费用限额是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当认真评估诉讼标的额是否超过了诉讼费用限额,以免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中止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诉讼费用限额会导致诉讼中止。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权益的价值总额,而诉讼费用限额是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最高限额。如果诉讼标的额超过了诉讼费用限额,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无法承担,此时诉讼活动就会中止。此外,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无法完成诉讼程序,也会导致诉讼中止。因此,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当认真评估诉讼标的额是否超过了诉讼费用限额,以免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中止诉讼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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