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06 405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条例作如下修改:1。将本条例的标题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企业直接向企业提出申请的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第二款:“登记设立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4、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或者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5、第十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或者许可,方可设立登记的,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延长保留期,保留期满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保留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7、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改革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前审批事项的实施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8、删除第13条。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有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事项依法有具体规定的,统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住所严格限制为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10、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取得审批或者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批准或者许可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有关审批或者许可部门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删除第15条第2款。11、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两项,分别为第(八)项和第(九)项:(八)投资者、董事、监事身份合法性的书面声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或者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或者许可文件。”12、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关于投资者和负责人身份合法性的书面声明”。13、第19条被删除。1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企业享有住所、营业场所使用权的下列文件:(一)自有住房应当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二)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私人住房应当提交合同,出租公共住房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书副本;出租人为酒店、饭店的,还应提交酒店、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无法提供前两项所列文件的,提交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出具的可作为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p>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6: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购房合同相关文章
  •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造价的编制第二章合同造价的审核第四章合同造价调整与拨付第五章合同造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其施工合同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下称合同造价)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本市劳动力资源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原发放的《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更名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失业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证》的发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具体对象为:(一)企事业单位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劳动者。(二)新增长的劳动力(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三)退出部队现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没能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人员。(四)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且自愿办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二、换发和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换发或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时。(二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厦门市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厦工商市[2004]19号(2000年6月21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
    2023-04-27
    28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1996]综125号发布日期:1996-6-13执行日期:1996-6-1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介机构是经省财政或审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第三条中介机构可以承办下列业务,并出具有关报告:(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二)验证企业资本;(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四)办理会计、审计咨询,会计、审计服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条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申请从事客车营运的单位(含车队),应将车辆和驾驶员集中组织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运输营业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发给服务证,方可从事营运。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制订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和制定防暴侵害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的士”车必须安装反暴力犯罪的报警装置。驾乘人员在各站点和途
    2023-04-23
    374人看过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023-04-24
    11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疏通就业渠道,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实现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开展业务必备的设施;(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三)开办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四)有两个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五)建立完整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本市的单位、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劳
    2023-06-09
    20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聘用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的聘用管理,引导和方便外来驾驶员的劳动就业,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来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指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人员。第三条对外来驾驶员的管理采取总量控制、相对稳定的方针,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聘用外来驾驶员应由厦门市外来机动车驾驶员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推荐。第五条介绍所应接受厦门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其申办及其开办条件,应符合《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介绍所的服务项目为:(一)发布外来驾驶员供求的劳务信息;(二)为外来驾驶员和聘用单位进行需求登记;(三)对已办
    2023-06-08
    14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
    2023-04-22
    33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八日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为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建设用地管理,提高高校用地的集约化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对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1、高校建设必须符合厦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高校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3、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有权部门批准。4、除列入211工程的高校外,其他高校的后勤建设用地应剥离出来,后勤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空
    2023-04-22
    37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第四章系统安全保护第五章附则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第三条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一)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
    2023-06-09
    103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关于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港口水域通航安全,为施工船舶提供求助报警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主管部门,与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依法共同负责厦门港有关施工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船舶GPS系统设备(以下简称GPS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和运行服务管理等工作。三、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船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状》,督促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四、GPS设备由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免费提供,施工船舶负责提供电源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五、GPS设备由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已在厦门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提出申请安装,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及时交还。六、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
    2023-06-08
    428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购房合同本质上是房屋买卖双方就交易行为达成的一致合同,是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购房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买方何时付款,卖方何时交房等。购房合同的作用是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顺利的情况下,双方凭借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更多>

    #购房合同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