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根据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公告显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呼之难出
为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领域中,保险保障基金已于2004年底率先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将正式启动,那么,存款保险基金何日与公众见面?
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官员最新透露,《存款保险条例》已初步形成框架。该官员是在9月15日、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大连举办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透露此消息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近70个是上世纪80年代银行系统性危险波及全球时期建立的。
我国最早于1993年提出存款保险的概念。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的制度研究。2004年以来,随着银行业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比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央行承担了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实质上等于国家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无限的担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这种隐性无限担保划上句号。但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迟迟难以出台,存款保险的最终制度安排仍在论证之中,存款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还是20万元、采用单一还是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机构如何定位等问题尚待明确。
在“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专家们比较一致地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强制性要求,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其中包括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等。
在基金来源方面,初步的制度设计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交纳的存款保险费,央行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此外,投保机构被清算时出售财产所得的剩余部分也可给存款保险基金。在开始建立后的一定过渡期中,可建立一个特设的资金渠道筹措资金。
根据央行今年4月的调查,存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8.3%。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这是去年我国人均GDP的9.5倍,这一倍数超过了国际人均标准的3-4倍。还有专家提出,若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20万元,与10万元的标准相比,存款账户和金额的覆盖面将分别提高1个和8个百分点。
费率方面,不少专家认为,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还有专家建议,为充分考虑大银行的利益,在实行初期,除考虑银行的各项风险指标,确定差别费率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有专家进一步提出,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大致分为国有商业银行、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万家农村信用社四个层次,可以考虑对不同层次实行差别费率,但在同一层次内,起步阶段可实行统一的费率安排。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问题。很多专家建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为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对投保机构缴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接收、破产清算等。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存款保险机构为避免银行倒闭而支付大量赔偿金,势必要通过一定机制对银行施加监督,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有可能与现有银行监管部门职能重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加重银行的负担。
在今年“两会”期间,来自上海的政协委员叶建农就曾建议制定存款保险法,建议存款保险机构附设于银监会、存款保险基金由参保银行和政府共同出资、保障限额为人均国民产值的3-4倍等等。
来自方方面面的呼声,都在期待存款保险制度早日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某高管人员屡次疾呼,并在公开场合表示他的担心,如果存款保险制度再不出台,银行业会不会重演证券市场的种种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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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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