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大陆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结婚证;三、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同意。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境外华人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在第(2)款、(3)项规定的证明和辅助材料外,还应出具自己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境外华人和外国人应当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上的共识。第二,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交付。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通过外交途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送达(四)受送达人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五)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六)被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执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退回,但根据不同情况足以确认送达的,视为期满送达。
(7)不能按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告人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上诉或者抗辩,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四,句号。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第五,证据。
在中国的庭审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应当由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国与所在国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人民法院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是指简体中文。第六,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者还应持有离婚证,这就要求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时,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缺席作出的离婚判决时,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离婚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通知离婚配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进行复核,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决定不是。
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法律,其中妇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与上述一般离婚案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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