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应该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0:50:24 349 人看过

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劳动仲裁律师费谁承担

劳动仲裁不收费,但是如果自己委托律师代理,律师费由委托方支付。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会免费指派律师为劳动者全程打官司。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庭以及仲裁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公司倒闭如何赔偿员工

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制度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仲裁时效的起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一、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
    2023-03-28
    100人看过
  • 从立法变迁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按正常的民事法理理解,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劳动侵权发生之时。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认定等都是必须遵守相关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迁,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还得首先研究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劳动法》关于何时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劳动部于1995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个规定是与民事法理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相一致的,没有受到什么非议。及至到了二OO六年,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矫枉过正,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何时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起了争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开始成倍
    2023-04-22
    49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之日指哪天
    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有多长时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劳动争议管辖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23-06-25
    217人看过
  •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案情]原告张某于1977年到被告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南通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9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遂于7月14日起诉
    2023-06-10
    461人看过
  • 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理解
    劳动仲裁期限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因为中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程序,必须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国劳动仲裁时效(或上诉时效)是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然而,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劳动前置程序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实际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仲裁时效制度甚至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障碍。除了60天的短时间外,这里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仲裁时效的开始日期。在分析劳动仲裁时效时,应了解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变化,这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劳动仲裁时效。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换言之,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事实上,1987年8月15日实施的《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确认了
    2023-05-07
    178人看过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编者按:许多读者报道,在劳资纠纷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工人往往无法申请劳资纠纷仲裁,许多人含蓄地错过了仲裁处方。那么“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如何确定的呢?读了这篇文章,也许你能理解案件的重演:张先生错过了仲裁时效2002年3月,张先生成功地申请了一家国际公司担任翻译,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7月,该公司的王经理指控他曲解客户数据,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双方发生纠纷。一个月后,王经理没有为张先生安排工作。2003年10月,公司停止支付张先生的工资,并要求张先生办理出境手续。此后,张先生再也没有到公司工作,开始走上创业之路今年5月,创业失意的张先生觉得自己被迫辞职不是自己的错,于是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在2003年10月后复工、补发和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听证后发现,张先生的请求超过了上诉时限,不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也作出了“依
    2023-05-07
    227人看过
  • 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多渠道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问题,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本法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除了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
    2023-04-22
    352人看过
  •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众多劳动者不清楚究竟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2023-06-09
    457人看过
  •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怎么办
    一、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二
    2023-04-29
    252人看过
  • 应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诉讼如何举证
    一、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当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时,您必须证明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2、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3、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
    2023-05-16
    73人看过
  • 劳动仲裁之职工下岗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职工做了概念性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部分职工,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因部分企业在下岗分流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增效式。即企业在改制中,从适应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实行减员增效,甩掉富余人员这个沉重包袱。二是权力式。即企
    2023-06-05
    375人看过
  • 如何确定工伤纠纷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补充内容:不同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调解仲裁法》第27条确定,即:,“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但是,对于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日期应单独定义:(I)如果劳动者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争议而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发生争议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时间乙方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III)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
    2023-05-07
    178人看过
  •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2023-06-09
    392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一年的时效期间里,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比如单位拖欠工资的,曾向单位领导要过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曾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单位同意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发生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比如单位解雇你之后没有给你工资和补偿,从解雇之日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在三个月后你向劳动监察投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你投诉之日起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已经过去的三个月就不再计算了。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23-06-14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仲裁制度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3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承诺支付之日的异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
      方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 2022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如何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2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 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04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 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日起,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