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是目前政府、企业及下岗职工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布署这项工作。要求下岗职工全部都要进入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目前的问题是:"进"也难,"出"也难。因"出"而使"进"更难。因为协议中有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推向社会的条款,职工纷纷不予理解,行动上也犹豫彷徨。
下岗职工在下岗之后,有的企业实在无力给予生活费,即使按照规定能保证发放的,也只能保证职工的最低生活。而当今的各种消费,尤其是培养下一代的投资是相当可观的,因此,下岗职工要凭自己的实力(技术、力气)和关系(亲朋、好友)找工作,再挣点钱养家糊口,使自己生活得像样一些。
据粗略估计,下岗职工中真正在家赋闲的约占到20%,其余约80%的人有临时工作,有稳定或不稳定的经济收入。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情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供求关系才是劳动力配置的唯一决定因素。而供求关系的变化才是人才流动的真正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劳动关系的转移,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美国劳动力流动率为12-13%;在日本30岁以下的青工大约有50%"跳槽",人员流动受到法律保护。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说到底就是人员流动中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其劳动关系的转移,不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那么在当前的形势下,是什么原因阻碍着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转移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尚未换轨转型。由于多年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我国就业采取了由政府包下来的政策,企业还实行了一包到底的保险福利制度,使职工产生了依附依赖心理。其二?qot;挑肥拣瘦",求职时一味"贪大求稳",讲待遇、环境,热门岗位;其三,怕担风险。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制度改革正在大力全面推进,并已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还远远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外资、乡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领域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一旦劳动关系转移,职工的养老、医疗问题没有着落,失业后生活无保障。如此严重的后顾之忧不能不阻碍流动转移。
3.住房商品化尚未彻底实施,职工与用人单位在住房方面的依附关系仍然存在。
4.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力供大于求。过去吸纳劳动力的主体国有企业处于调整时期,减员增效,由吸收改为吐出,新生的劳动力又每年大量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要向城市转移,使得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更为严峻。
目前,吸纳下岗职工的主要单位是三资、私营、个体、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精明的老板,看重的是下岗职工的技术和经验,愿意其为自己的企业服务,但又不愿意担负他们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而下岗职工本人也乐意挂在原单位享受各种保险,再找个临时单位挣点钱。
5.劳动合同的管理基础薄弱,规范管理不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在政策指导、合同签订、合同规范、履行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还没有完全配套和完善,其中对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签订管理不规范尤为突出。如许多职工,尤其是原来的固定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那么当真,认为不过是随大流的一种形式,认为有无合同是一样的,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这一顺理成章的事,做起来也很不容易。上文已经谈到,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对这个问题的求解也必须要放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局中来统筹考虑和处理。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欲速而不达,甚至引发一些不愉快的事件。针对以上分析的五种原因,笔者提出以下五个对策建议:
1.清除思想障碍,引导下岗职工转移观念。首先,要调整好下岗职工的心态,正确认识自己,看到就业形势的严峻性,看到人员的流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乃是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然。如果一味抱着老观念不放,完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
2.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和规范运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解决覆盖面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吸纳劳动力的主体已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据统计,1998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下岗职工达350万人。北京的再就业人员中,有近八成人员走进私营和个体经济,广州有近五成走进了私营、个体经济。而恰恰是在这些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只是部分参加。所以,首要的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司法的、行政的、经济的等等,使社会保险覆盖到每一个企业,覆盖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真正做到"人往哪里走,保险都会有"。其次,要使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顺畅地运行。从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发放乃至监督,都要通过立法来做出保证。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社会保险就是比商业保险好,有保障。因其背后的靠山是政府,建立起社会保险的崇高信誉。再其次,应该进一步研究出台对老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的补偿政策。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职工流动。劳动合同制度虽在我国已普遍建立,但基础尚不够牢固,管理也不够规范,致使在合同的订立、解除上随意性较大。只有把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转移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形成正常的人员流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另外在用人的手续上,也必须强调完善。许多单位招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不签合同,不建保险,不转关系,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用人秩序,侵害了原单位的权益。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该下大力气解决。
4.改革现行企业福利制度、加快住房商品化步伐,为人员流动创造条件。把暗补改为明补,国家统一订标准,强制执行,实行住房商品化。
5.加大执法监督,这是解决问题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颁布执行五个年头,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但如不实施执法监督,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合同,可以无人过问;用人不建保险,也可以照用不误,为什么?因为没有人管他,劳动者管不了,政府不管,这些用人单位当然要"我行我素"。如何加强监督,一靠政府的监察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二靠社会监督,新闻监督;三靠工会监督;四靠员工自我保护监督。只有群起而管之,才能使劳动法制体系顺畅建立和运行。大家都依法办事了,劳动关系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移三难
436人看过
-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转移三难
395人看过
-
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理顺
158人看过
-
公司与下岗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86人看过
-
下岗职工隐性就业问题初议
286人看过
-
理顺劳动关系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166人看过
-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应该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签定合同属于事实合同的。 但是前提是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有如果是个人原因不能转档案,企业如果以此为理由就说不清了。 不知有没保存工资证明和在这个企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如果有可以向企业注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具体也是建议打12333咨询一下,他们比较专业,回答也比较详细。
-
关于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8【1】下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第47条按劳动者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5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
关于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新政策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22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下岗职工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3一、对于最重要的保险责任,即养老金给付,给付年限要尽量拉长。特别是下岗工人以后的生活保障不够稳定,这点尤为重要。二、现金流的分配要合理。的收益主要在于其长期投资带来的复利效应。如果过早地大量领取保险金,会导致真到养老所需的时候账户积累反而会显出不足。三、缴费灵活。在投保前应当结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缴费期。四、保费豁免。对于下岗工人这类经济保障不足的人群,保费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