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的认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05:16 168 人看过

1、员工死亡的工伤认定是什么?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某日,陈某在某市某区某工业园区施工时触电身亡。她60多岁离开了母亲,50多岁离开了女儿,30多岁离开了妻子。她怀孕4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陈家20多人来到陈家单位。迫于压力,单位妥善安排了陈家等人的住宿。经过三天的谈判,双方代表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陈家找到了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安律师,希望能提供法律帮助。余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生前是该单位的项目经理,该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该单位欠陈某工程款约10万元,该单位的意见是先处理陈某的工程款,并为陈某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认定后,会配合陈某家属申请工伤死亡处理

但陈某家属觉得按单位意见处理时间长,负担不起,也担心单位会捉弄他们,使他们无法得到工伤治疗。同时,双方对陈水扁妻子的胎儿是否有权领取抚恤金存在明显分歧。该单位代表表示,社保经办中心告知遗属子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单位自己只想象征性赔偿一部分,虽然陈水扁的家人认为应该像对待陈水扁的女儿一样对待死后的孩子,但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一度升级为重大争议,耗费了很多时间。鉴于上述纠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陈家只是想到聘请律师进行调解。余律师在会见了单位代表后发现,不仅陈某的家属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单位也希望尽快解决陈某死亡的后续问题。之所以不能和解,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亡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另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亡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认识,双方习惯性地对固有的法定工伤赔偿程序让步

因此,在协商过程中,余安律师首先告诉用人单位,《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受扶养亲属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受扶养亲属包括其已故子女,已故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抚恤金,这打消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生子待遇来源的顾虑,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信心

因此,单位对陈某家属给付死亡抚恤金的态度更加宽松。余律师还提出,单位应向陈某家属支付一次性死亡治疗费,并清理陈某的工程款;陈某的家人将所有与工伤福利有关的权利移交给了单位,并配合办理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陈某家属当场同意了基本方案,其余只是就具体计算标准和金额作进一步协商

(2)调解结果经过当天3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因工死亡120余万元及拖欠陈某的工程款。单位办理了工伤死亡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和商业保险理赔,收到的赔偿金全部归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鉴定相关手续,工伤保险索赔和商业保险索赔,包括提供权益转让等一切必要材料。协议签订当天,单位将所有款项兑现。陈某家属向单位提交了权益转移手续,20多人一行连夜回到山西老家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规定》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丧葬津贴是指上一年度六个月统筹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有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倍

如果残疾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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