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司法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2:18 141 人看过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后,受害人如何行使赔偿请求权、有关司法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如何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我国现行的司法赔偿程序因产生阶段特定的经济、政治、观念等因素,在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等方面缺乏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成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赔偿确认程序的缺陷

当事人要求司法赔偿,必须先确认有关机关行为违法,未经确认不能进入申请程序。确认已经成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重大障碍。虽然,《国家赔偿法》事实上赋予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对司法行为的终局确认权,但由于对确认主体的设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确认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加上法律未对确认期限和确认责任做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没有确认权,使得相当多的司法侵权事实行为得不到确认。

二、赔偿委员会的设置的缺陷

司法赔偿程序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模式。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包括确认程序、申请程序、协议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特别是致害机关本身解决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我国的司法损害赔偿不能完全由司法机关解决,只能由司法机关作为前置程序,受害人以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向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名称为司法赔偿评审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委员会。但是《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性质没有定位。赔偿委员会是否为法院的审判机构,有何权利,这种既不是审判委员会,也不是合议庭的机构是否常设,单独设置还是合并设置等等涉及司法赔偿案件审判机构的根本问题极不明确。

三、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审判监督中的缺陷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对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立案工作加以规范。但是,对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生效后,如果原决定确有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处理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另外,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把公开审判作为基本诉讼制度确定下来,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这与公开透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是相冲突的。虽然司法赔偿适用决定程序,有别于诉讼程序,但仍不能违背公开这一基本的司法原则。

针对以上的几点,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对司法赔偿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确认程序的修改刻不容缓,应该从立法上赋予赔偿委员会直接确认权,或者允许赔偿请求人直接起诉。同时,也可以采取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作为一个协商程序,如果对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请求人可以直接诉诸赔偿委员会。

二、对于赔偿委员会的设置问题,不同的法律专家各有主张,如马怀德教授认为赔偿委员会可以设置在地级市(行政公署、自治州、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下比较合适。这样既可以免除赔偿义务机关设在任何一家司法机关的尴尬,又可以使赔偿案件的处理处于人大的监督范围内,有利于保证公正。其组成方面可以由来自本级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律师界的代表组成。郑州大学沈开举教授认为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并决定。组成人员可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的法学专家、政府及司法机关中的专业人员及社会各阶层人士中各以适当比例确定。我认为,无论采纳上述何种方案,至少不能由司法机关自己一家决定,毕竟若牵涉到司法部门本身的赔偿案件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和赔偿款的落实问题。

三、处理司法赔偿案件可以引入听证程序从而达到司法公开的目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把公开审判作为基本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可言,审判权威就不能建立。实践证明,只有阳光下的审判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任。因此,保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对证据的知情权,是公开、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赔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发展方向。

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给予救济,是司法赔偿的基本功能。给予司法侵权的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可以缓解和消除司法机关、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有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司法赔偿是对违法司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能够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确保司法权行使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对司法赔偿程序的探讨,我认为赔偿法作为一部法律,其立法价值是完全值得肯定的。虽然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给实际运作施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引起司法和执法的混乱,另外法律条文滞后,与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如刑法、刑诉法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却没作出相应的修改等等,都有待于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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