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56:30 162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浙财企字(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继续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制定的《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着力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

第三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的“菜篮子”基地建设的补助;

2.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

3.畜禽定点屠宰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改造的补助;

4.与副食品基地建设、供应和安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申请程序

1.市、县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并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各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县(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逾期或多报的项目均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副食品风险基金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重点说明项目投资情况、预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一年度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2.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其他与项目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1.对于各地及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项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单位。

2.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单位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1.项目申请单位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2.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3.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资金使用绩效不好的单位和所在市、县,将在3年时间内停止申请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3: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文号:[1991]浙审办管字第62号发布日期:1991-12-21执行日期:1991-12-21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局各派出机构:现将《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县级审计机关于明年一月二十日前将《颁发内部审计证免予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核免予考试人员调查表》报市地审计局。省直单位和市地审计局于明年一月三十日前,将上述三表报省局审计事务管理处。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第—条为了保证《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内部审计证同时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内部审计证内所列内容,从1991年(第一次记载)起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核签。内
    2023-04-24
    24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
    2023-06-06
    16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2023-06-05
    164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关于组织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管处、公证协会(联络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宣传《公证法》,结合抓好当前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工作的需要,经过前期工作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杭州举办“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报到;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举行预赛,下午举行决赛。二、地点:浙江开元萧山宾馆(杭州萧山区人民路77号,联系电话:0571-82625888-3062)。三、参加人员:十一个市各组织一个队参加,每个队由5名人员组成(1名领队人员、3名参赛人员、1名参赛候补人员)。四、评委: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组成;省厅公管处殷建荣为候补评委。省厅公管处省公证员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2023-06-06
    354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文号:[1996]浙审法第97号发布日期:1996-9-5执行日期:1996-9-5省厅各处、室、所:为了加强管理,促使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请注意及时反映和研究执行中的问题。附件一、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附件二、审计执法责任登记卡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附件一、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及追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促使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省审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应当遵守《审计法》和审计人员守则,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已经审定的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如有必要对审计方案作重要改变以及采取其他较大审计举措时
    2023-06-07
    160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
    2023-05-07
    24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25元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 浙江省关于违章处理的法律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05
      星期一到5:8:30-11:30,13:30-16:30。违反交通规则查询程序:1、选择违反车辆的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码、驾驶执照号码)可以快速准确查询违规记录情况!
    • 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7条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3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的80%。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