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出纳要被裁员,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将由法院指定人员接管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称为管理人,管理人必须是由相应处置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作为一名企业的出纳人员,可能不能参与该过程。
一、根据刑法规定诉讼期间可否申请破产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诉讼阶段如果出现破产情形的,是可以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破产后,对企业的所有诉讼或者仲裁就会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清算组成员最低是几个
清算组成员最低是几个,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有什么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
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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