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42:24 197 人看过

三、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与会议决议的效力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期满后15天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列席。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四、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清偿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其特征为:

第一,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相结合

第二,和解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第三,和解需要债权人作出让步

第四,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程序的申请

债务人企业申请和解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一,申请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第二,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

第三,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的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第一,破产程序中止

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受协议约束

第三,整顿方案予以实施

(二)整顿

1、整顿的概念

整顿是指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拯救企业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2、整顿的程序

(1)整顿程序的开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第二,在案件受理后3个月内,该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整顿的申请

第三,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开始生效,破产程序也随之中止

(3)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职工意见

(4)债务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5)债务人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所列行为即欺诈破产行为之一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整顿并宣告破产

3、整顿的终结

第一,整顿期间的终结

第二,整顿欺瞒的终结

例题。关于企业破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B.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的企业可以请求进行破产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D.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答案:A

五、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及法律后果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其特征为:

第一,破产宣告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力机关

第二,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依据

第一,一般规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

第二,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

①和解程序

②不予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3、破产宣告的法定后果

(1)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就是使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务人成为破产企业

第二,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第三,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第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

第三,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享有破产抵消权

第四,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4)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第一,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收回

第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第三,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组专用

(二)清算组

1、清算组的性质

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之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其特征为:

第一,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

第二,清算组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

第三,清算组是以自己的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第四,清算组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2、清算组的职责

第一,接管破产财产

①接受和清点

②财产估价

③登记造册

第二,管理破产财产

①财务管理

②资产管理

③人员管理

第三,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例题、2002年2月甲企业将其所有的一栋楼房无偿转让给与其长期合作的乙企业,同年7月,甲企事业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此案,该栋楼房()

A、不是破产财产

B、是破产财产

C、由甲企事业负责收回

D、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

答案:BD

第四,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第五,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第六,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①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持有相关的文件材料

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③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④提交清算报告同时,提交其他材料

3、清算组的选任

人民法院应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

第三,专业人员

4、清算组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5、清算组的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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