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房改不怎么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51:36 261 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时,房改不是如何补偿的,“房改不是”房屋是指原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是住宅,但改为经营,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业务手续。鉴于其普遍性,以及商品房与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的差异,如何对这类房屋进行补偿是拆迁中不可避免的问题。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42号),其中明确要求各地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度和纳税情况,对“以房代非”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房房[2003]234号),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结合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对“房改非房”性质的认定和补偿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住宅和非住宅的加权平均价值,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拆除经营性居住房屋的,只要在发放拆迁通知前,依法办理合法的业务手续、税务登记证和税务记录法律规定,与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营业手续、税务登记证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一致,补偿金额按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评估价值的平均值确定。(2)有条件的商品房补偿政策根据经营时间和是否取得合法许可证:根据《浙江省清远县东门乡e19-23地块“以房转非”认定细则》,在拆迁公告前已经经营两年以上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等有效证件,可以按时开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品房补偿政策。

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不含4月1日)改变房屋用途并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应当举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完税证明,房屋拆迁公告时该房屋经营正常的,可视为经营性房屋;自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1日止,《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改变住所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税务记录,房屋拆迁应当在公告时向社会办理正常经营登记,根据运营时间长短,可按运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90%至60%进行补偿,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经业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改变住宅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确认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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