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时,房改不是如何补偿的,“房改不是”房屋是指原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是住宅,但改为经营,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业务手续。鉴于其普遍性,以及商品房与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的差异,如何对这类房屋进行补偿是拆迁中不可避免的问题。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42号),其中明确要求各地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度和纳税情况,对“以房代非”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房房[2003]234号),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结合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对“房改非房”性质的认定和补偿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住宅和非住宅的加权平均价值,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拆除经营性居住房屋的,只要在发放拆迁通知前,依法办理合法的业务手续、税务登记证和税务记录法律规定,与房屋所有权证、法定营业手续、税务登记证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一致,补偿金额按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评估价值的平均值确定。(2)有条件的商品房补偿政策根据经营时间和是否取得合法许可证:根据《浙江省清远县东门乡e19-23地块“以房转非”认定细则》,在拆迁公告前已经经营两年以上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等有效证件,可以按时开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品房补偿政策。
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不含4月1日)改变房屋用途并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应当举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完税证明,房屋拆迁公告时该房屋经营正常的,可视为经营性房屋;自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1日止,《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改变住所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税务记录,房屋拆迁应当在公告时向社会办理正常经营登记,根据运营时间长短,可按运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90%至60%进行补偿,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经业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改变住宅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确认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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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额?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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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者要怎样补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8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