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林义、林沅、林志坚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2000)新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林树森与林义、林沅、林志坚、林?是堂兄弟关系,他们的祖父林华韶(于1971年去世)曾娶欧阳氏为妻,欧阳氏于1944年11月21日去世,又娶关养(于1994年去世)为妻。林华韶与欧阳氏生育子女五名:长子无名(已夭亡),次子林明策(1966去世),三子林明灼(1975年去世),长女林丽芳(1990年去世),次女林贺春(约1938年去世)。林明策娶妻李玉英(1934年去世)生育儿子林?、林义、林沅、林志坚、林能、及林耀芳、林耀鹏(二人在抗战时期去世,无后人),女儿林耀娟;娶妻顺意(现居住香港)生育儿子林乐等人(均居住香港,其余名址不祥)。林明灼娶妻梁玉馨(1980去世)生育儿子林树森,娶妻吴如女(1935年去世)生育儿子林恒(已故,无后人)、女儿林宝容(已故,后人居住美国,地址不祥)、林贤(现居住香港);娶三妻(已去世,无后人)。林丽芳(1990去世)生育一子(已故),孙子邝健新现住新会市。林贺春(已故),生育一女梁振坤(现住新会市会城镇)。
争讼房屋座落在新会市会城镇诗书街六巷六号房屋一座,砖木结构,建筑面积293.6㎡,是林华韶(又名林殷浦)的产业,1952年核发以林华韶为业主的粤财会字第203626号契证。解放后,政府曾将该房屋部分留给林华韶及其家人居住(林去世后由其子孙及后妻关养居住),其余由房管部门代管,出租给多户居民居住。1981年10月21日国家落实房屋政策,将房管部门代管部分发还给业主林华韶,租住户退出交由林华韶的子孙及关养管业。
1964年9月林华韶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明确:除一向不负担老父生活费之亚霖(指林明灼)及其子外,一般子孙皆有居住管理处分此房之权等内容。林华韶将遗嘱寄给在香港生活的林志坚,在澳大利亚生活的林沅、林?等人各一份,1971年林华韶去世。1976年10月7日,关养由他人代书遗嘱一份,并由蒋锦云(是关养与原夫生育的女儿,现已去世)一人签名见证,内容载明:将其先夫林华韶遗下的座落诗书街六巷七号(现为六巷六号)的房屋一间遗产移交孙儿林耀混、林义、林耀能、林耀沅、林志坚为房产的业权管理人。1988年3月14日在部分继承人林贤、关养、林丽芳、林耀娟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林义、林沅、林志坚、林?及林能五人在新会市公证处申请并取得(88)新内证字第209号公证书,证明争讼之屋由林义、林?、林能、林沅、林志坚五人共同代位继承,并依据公证书于1988年9月21日向房管部门申领了上述五人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粤房字第1036492号《房屋所有权》,及粤房共证字第0033360号、第0033361号、第0033362号、第0033363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1994年、林树森知道上述五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到新会市公证处反映情况,要求继承,林沅、林义也到该公证处,自愿以赠与形式给一份额林树森,但林树森认为因办证需交税费而不办理公证。1998年12月2日,林树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新会市公证处的公证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确认林树森在会城镇诗书街六巷六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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