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
(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
因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3)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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