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一、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仲裁庭调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仲裁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即可转入仲裁。
(4)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就纠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申请人简要说明是否坚持开始提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6)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可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笔录上盖章。
二、劳动仲裁中止了申请人怎么办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第9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2、《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答: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介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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