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民事具有关联纠纷案件的合并审理就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互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据此,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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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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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诉案件能否合并审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1,如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两诉,是不能合并审理的。2,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是:(1)被告反诉的;(2)第三人提起诉讼与原、被告进行的诉讼有关;(3)反诉、第三人诉讼需向已经受理原告起诉的法院起出。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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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原审案件合并审理是怎么回事?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概念,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而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而且被告提起的诉与原告提起的诉是互为相反的诉,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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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121、自诉转公诉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情形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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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合并审理需要怎么处理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复议案件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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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反诉与原告是否合并审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