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0:30:20 192 人看过

一、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

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做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在签署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声称瑞典政府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101、102和104条。这被人们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条约保留一般存在于多边条约中,极少见于双边条约中。

法律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

(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二、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为了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而作的正式声明。此项声明可能是对条款的否定或修正,也可能是对条款的特定解释。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例如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规定,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有些国家对该条提出保留,主张军舰不享有属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国领海时须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接受这一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关于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将改为,除军舰外,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以上述保留为例,反对该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的规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在上述保留事例中,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无论它们是否接受有关军舰不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保留,仍适用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三、条约保留的规则包括哪些

1、保留的提出。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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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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