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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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国办发(1992)10号
【发布日期】1992-03-20
【生效日期】1992-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保险是国家“八·五”期间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必须有一定的专门力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各地编制部门对经民政部批准,并启动运转的试点县(市、区、旗)所需的事业编制,予以必要的支持。其人员的费用,从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开支。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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