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应何时主持和解协议书的制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二、刑事和解程序能结案吗
刑事和解程序一般能结案。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一般能达到结案之法律效果,但累犯不适用和解。
三、刑事案件和解的原则
1.是非分明原则。刑事和解不是和稀泥,不是是非模糊中的一团和气。首先要做到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即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而且确系加害人所为,这是进行刑事和解的基础。
2.自愿守信原则。适用刑事和解应当充分尊重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解的发起、进行和解。
3.公平合理原则。加害人的合法权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都受刑事诉讼法保护。和解应该公平合理。
4.规范合法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及过程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地进行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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