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被害人财产法律保护的制度,在各方面都有其充分的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道义依据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人身、经济、精神和社会等方面权利和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而且,许多被害人不仅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受到来自家庭、邻居、同事以及社会的压力,从而长期无法从所受到的伤害中摆脱出来。例如,杀人、伤害等人身攻击犯罪不仅会造成被害人本人的身体伤害,而且,如果是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是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还会影响到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被抚养、赡养或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常常患有心理性和器质性的神经疾病;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不仅会遭受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而且还会面临婚姻、人际关系、职业、名誉、舆论等方面的社会压力问题。这些伤害的情况,都值得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需要社会的道义帮助。
(二)社会现实依据
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受西方国家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和被害人权益保障运动的影响,最早强烈要求对其应给予特别保护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及其支持者,她们迫切要求设立强奸案件被害人救援中心和咨询机构。此外,随着西方国家犯罪的频繁发生和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多,使得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公众都有自危感。特别是近几年在世界各个地区发生的恐怖犯罪活动屡见不鲜,使得人们觉得缺少安全感,恐惧心理更为突出。因而,强烈要求国家重视和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同呼声。
在上述背景下,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来加强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由政府设立或由民间发起组成的被害人援助机构相继成立,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与地位问题再度引起关注。
我国的犯罪问题远不像西方国家那么严重,但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也一直持续上升。据统计,九十年代前五年一直保持在每年200万起左右。有犯罪就有犯罪被害人,为数如此之巨的犯罪后面必然隐存着同样大量的犯罪被害人。因此,在我国社会,也同样需要给予刑事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三)法理依据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有众多的学者和机构就已经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犯罪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其被害人的观点。近40多年来,尤其是自70年代以来,随着被害人学理论研究、被害调查和刑事政策的深入发展,被害人的保护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中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
近年来,许多西方国家在确立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社会保护制度之后,被害人权益运动和被害人学的研究又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这突出地体现为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国家矫正罪犯的实践表明,各种关于矫正罪犯的学说及其措施均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人们对改造犯罪人渐渐失去信心,理论研究的重点从而开始转向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他们认为,国家既然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矫正罪犯,至少应当保护犯罪的被害人。在这种学术观点和氛围的影响下,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大多数西方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进行了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
我国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的研究和重视,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以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有关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已日益受到重视。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对被害人的人格保护、经济赔偿或补偿、心理治疗、法律帮助,以及扩大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等,也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改革以及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些都将成为我国今后进一步探讨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法律保护机制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四)法律依据
有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些国际公约中早有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1994年9月10日国际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条也规定,人权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获得保障。《宣言》在第4条至第7条,详细而又具体地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和待遇。这些基本权利和待遇大致包括:对待罪行受害者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使受害者能迅速、公平、便利地得到补救;受害者有获知有关信息、参与诉讼和提出有关主张的权利;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宣言》还在第8条至第11条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犯罪人或应对其行为负责的第三人应视情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受其抚养的人作出公平的赔偿。而且,关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必须及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值得一提的是,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如法、德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方式,英、美除采取赔偿令方式外,还允许在刑事程序外通过其它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以上的这些国际性文件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先例,都将为我国今后法律对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怎么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般而言,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高些;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低些。我国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规定,更没有上下限。不过目前我国极个别地区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上限规定,如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例如侮辱、强奸等犯罪案件,一般不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严重伤害,但却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被害人有心理障碍,被害人有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并常伴有头昏、失眠、抑郁等症状。如果被害人在没有明显身体损害的情形下,又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会造成一些被害人生活困难,并产生社会仇恨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着法律的限制,用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被害人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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