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8:26 10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1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对于大城市来说,城市建设环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在建设城市环境的同时避免许多事故的发生呢?工程建设许可证是一个重要条件。以下是北京市建设许可办法。各区县建委、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实施条例》。请认真学习,按规定执行。2004年6月3日,为贯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第二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根据市政府规定,市建委可以开展区县建委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试点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万元和300平方米。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附件所示的投资预算。房屋装修工程投资
    2023-05-07
    126人看过
  • 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失效]
    一、为了改善工矿企业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外贸、中外合资的工矿企业。城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和乡镇工矿企业,可参照执行。由区、县劳动部门监督。三、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工矿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不得在任一环节上削减。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得随意砍掉,没有的要补充配套。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后,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六、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提出扩初设计任务时,必须同时提出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及防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
    2023-03-26
    41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三日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按照市政府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可以进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试点。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第四条《办法》第二条中所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注明的投资概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准。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北京市女职工产假若干问题研究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
    2023-05-05
    81人看过
  • 北京市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商业银
    2023-06-24
    61人看过
  •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三章职工的流动第四章劳动监察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第三条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均应执行《条例》和本规定。二、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局、总公司,下同)、各企业,应确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负责设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三、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主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市属企业设备大修计划;协调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推行设备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设备评价、评优、评定等级活动。四、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㈠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㈡组织设备更新改造、设备备件专业化生产以及引进设备的国产化工作。㈢审批所属企业重点设备检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㈣组织行业
    2023-06-08
    214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三)专利权终止;(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三、
    2023-04-23
    151人看过
  • 福州市实施《房地产估价规范》若干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做到估价结果这客观、公正、合理,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所有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守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以各类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三、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四、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审批程序向国家建设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根据建房[1997]12号文《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闽房价估[1998]3号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
    2023-06-10
    268人看过
  •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1991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维护(含专项维修)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条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取得证明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关联法规: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二、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
    2023-04-24
    388人看过
  • 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为了加强职工劳动模范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振兴吉林,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命名本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命名本级劳动模范。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命名劳动模范。第三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工会组织负责。第四条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一般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劳模大会,有特殊贡献者,随时命名表彰。各市、州(地)、县(市、区)的命名表彰,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第五条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省劳动模范:一、工作数量、
    2023-06-09
    29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
    2023-05-03
    276人看过
  • 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6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2023-06-04
    84人看过
  • 北京市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第四条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假
    2023-04-22
    29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市实施《》若干规定的资料保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30
      jpg"trget="_bl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ss="ikqb_img_k"><imgclss="ikqb_img"src="://b、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hiphotos.biXXX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5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