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及其责任有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0:30:49 164 人看过

(1)因解雇、除名和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法规引起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具体管辖范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原则上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这些也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3条和第84条,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条例》精神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企业劳动争议

(2)检查并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制定根据《条例》精神规定,地方仲裁委员会有四项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指定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其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工作

(4)总结和组织办案经验交流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管理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和印章(4)负责查阅法律,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的法规和政策(5)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和请示(6)处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指派的其他事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如实行三方原则、自愿与胁迫相结合原则、司法监督原则、与劳动部门密切联系、高度重视调解等。其基本模式和处理制度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它已经并将继续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相对单一,受理范围应继续扩大,组织形式仍需改进。这些问题需要随着国家法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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