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解雇、除名和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法规引起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具体管辖范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原则上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这些也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3条和第84条,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条例》精神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企业劳动争议
(2)检查并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制定根据《条例》精神规定,地方仲裁委员会有四项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指定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其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工作
(4)总结和组织办案经验交流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管理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和印章(4)负责查阅法律,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的法规和政策(5)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和请示(6)处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指派的其他事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如实行三方原则、自愿与胁迫相结合原则、司法监督原则、与劳动部门密切联系、高度重视调解等。其基本模式和处理制度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它已经并将继续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相对单一,受理范围应继续扩大,组织形式仍需改进。这些问题需要随着国家法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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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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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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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是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11、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2、不受理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 3、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不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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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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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5《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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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能受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下列七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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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