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01:45 389 人看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历来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许多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都为自诉案件所困,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了事未了,当事人缠诉上访,成为一大不稳定因素。故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基于此笔者汇总了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改变目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及思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而统统受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我国法律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不甚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如: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立法和司法均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对第二类案件中何为有证据、何为轻微,法律规定不明确。第三类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设立弊多利少,因为这种强化自诉、削弱公诉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检二机关依法所享有的终止诉讼权力的质疑,损害了公、检二机关依法所做出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此类案件多属于难以查证或者缺乏其他定罪条件的扯皮案件,在公、检二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和专门技术都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不太现实。这样,如果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要么会被依法驳回,达不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要么为法院受理后,法院不得不依职权进行适当调查,容易导致审判的纠问化,从而有悖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

因此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取消第三类的自诉案件,限制自诉权的行使。

(二)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不予接受;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受理。六机关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指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案件,就很难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迫自行消化。另外,在案件发生时,被害人一般先报案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往往习惯地不考查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就仅以系轻微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为由拒不立案侦查或者不立案但仅做初步调查,迫使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一些非自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增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虽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171条、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192条的规定:证据不足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甚至判决无罪。但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导致对犯罪的放纵,没有完成刑法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害人的损伤也得不到补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诉法及其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使之与六机关的规定相一致,同时增加有关自诉案件向公诉案件转化的规定,建立法院与公安关于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协调机制,从而使人民法院有机会将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进行有罪判决的自诉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以发挥公安机关的侦查专长,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对于被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受理,构成犯罪的,按公诉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三)立案人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把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自诉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归本院管辖?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起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等等。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同时也要审查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这与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仅作形式审查是有原则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人员对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掌握不准,把握不严,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人民法院迫于县委、政府等部门的压力,为解决当事人不断上访告状等问题,被迫受理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受理,便成为烫手的山芋,很难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

因此,笔者认为,立案人员应严格把握立案条件,仔细审查、严格把关,敢于顶住压力,严格执法,把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统统拒之于法院大门外。

二、对自诉案件证据问题的思考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有专门技术的公安机关无法相比,其举证能力要差得多。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对自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个证人分别为原被告双方出不同的证言,甚至当事人故意找人作伪证。导致案件证据材料错综复杂、真伪难辩、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自诉相关文章
  • 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4)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6)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
    2023-05-05
    184人看过
  • 自诉案件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罪案件
    抚养费起诉状其实就是一般的民事起诉状,以下为您提供离婚后抚养费起诉状范本参考。具体内容可按实际情况增减。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或年龄),现住省市县。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元(如果有可填写,没有则不填);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如果有可填写,没有则不填);4、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并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还发现,被告有外遇(情况可自己写)。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双方感情日益恶化。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市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刑事自诉案件特点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
    2023-07-03
    313人看过
  • 关于自诉案件的两点思考
    一、关于加强国家干预的思考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第三类案件与前两类的区别是明显的,而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第二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之间有无区别呢?对此有两种观点,即“相同说”和“不同说”。认为我国法律中只有公诉权与自诉权之分,而自诉权中并无分别的是相同说,这两类案件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是一致的,没有区别;认为这两类案件的区别在于起诉的主体不同的是不同说,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只能由自诉人行使,诉权主体是单一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诉权主体是混合的,可以是自诉人也可以是公诉人。笔者倾向于不同说
    2023-06-14
    354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反诉人:代书人:年月日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2023-06-14
    103人看过
  • 对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案件司法实践的思考
    对于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将它规定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项将这类案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时并存,是以公诉优先为原则。如果案件先以公诉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害人就不能再提起自诉,只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自诉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与自诉人的诉权价值趋向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程序的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自诉权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一、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公诉权的行使,有时不能充分达到被害人的诉讼目的,虽然强化了司法机关的权利,但并没有发挥被害人在诉讼中主动性。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
    2023-06-11
    262人看过
  •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与思考
    提要反倾销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在我国屡遭反倾销过程中,国外商品在我国的倾销行为也时常发生,扰乱了我国的贸易秩序,阻碍了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给生产者造成巨大压力。本文将从倾销理论入手,针对外国商品对华倾销,思考我国的反倾销现状和原因,并由此提出反倾销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对策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一、倾销与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是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保护贸易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所保护的对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反倾销即是保护贸易政策下的一种工具。(一)倾销。现今在实践中应用的反倾
    2023-06-12
    208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与民事自诉案件的关联流程
    本文重点阐述了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和所需材料。首先,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需进行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则受理,否则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若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需材料包括自诉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以及受害人相关证明。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如下:1.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受理,否则裁定驳回起诉;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4.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需要下列材料: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2
    2023-09-05
    161人看过
  •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演变与现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到处罚,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和境外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我国境内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到处罚,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素材,判断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外籍人,一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我国法律也承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的法律适用,如:当我国公民在驻外的使馆、领馆或者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内犯罪时,我国法律承认其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可以在驻在国享有司法管辖。此外,《刑法》第6条规定,
    2023-11-14
    100人看过
  • 审理疑难房地产案件超审限的调查与思考
    一、调查发现的几个问题:1.审期长,开庭多。此类案件的审期绝大多数超审限,一审中个别案件超期有的近2年,平均超期近半年;二审案件平均超期三个月。一审时,个别案件开庭次数多达5-6次,平均一个案件要开3-4次庭,这还不包括调查取证,查看现场,调解工作等。2.标的大、争议大。房地产案件一般诉讼标的都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双方当事人往往为工程造价,质量,各种费用等各执一词。因为一个案件判决,有时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或可使其在长时间内大伤元气,难以恢复。3.难度大、影响大。有些此类案件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造成影响,引起当地领导的关心和注意,层层批示。4.涉及面广、适用法律不统一。审理此类案件即涉及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又涉及到许多地方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出多门,有些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给适用法律造成一定难度。5.合议多、汇报多。一个房地产案件往往在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方面不一致,合议庭
    2023-04-22
    481人看过
  • 安康律师李荣武办理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的自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现年47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住汉水县XXXX村XX组。被告人:武XX,男,现年约36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五区9号楼3单元4楼1号。被告人:郭XX,男,出生于1969年,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四区1号楼1单元1楼1号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自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888.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06年10月初开始,自诉人与两被告人等共同在XXXXXX县蜀河水电站工地干活。自诉人虽然与两被告人交往不多,但是双方从未发生过矛盾。2006年11月13日中午,自诉人所在工地的带班领导郭淳XX对自诉人等说工地上的工程已经
    2023-06-11
    405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能不能缺席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缺席判决一般是不可以的,对于缺席判决一般只会针对于贪污进行贿赂犯罪的案件还有严重的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些才可以判决,其它的一律都是不行的。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一、网络诈骗案警察会怎样侦查实施网络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2023-03-08
    311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二、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
    2023-02-28
    208人看过
  • 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思考
    为从程序上保证准确适用死刑,我国已决定将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虽有其历史原因,但其弊端日见显现:一是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而另一部分没有下放,对各犯罪人不平等;二是下放了死刑核准权的案件,实践中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混淆在一起,造成诉讼程序混乱,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不仅能够保证全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基本统一,而且能够从总体上控制死刑适用的规模,很大程度上也可防止错杀的发生。所以,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将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使死刑核准程序独立、完整的作用得以发挥,但程序的增加并不绝对地导致案件质量的提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体会到,审理一、二审死刑案件与最终核准死刑,下决心的果断程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建
    2023-04-22
    263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在什么地方立案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庭立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一、诉讼双方收到传票后是先调解还是直接开庭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会先调解,如果是其他的案件,法院可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法院会选择开庭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法院也是会直接开庭的,调解不成功,就会及时判决。1.民事诉讼法院不是一定会先调解的。如果案件适宜调解,那么法院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那么法院会开庭。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话,那么法院也是会
    2023-03-08
    32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刑事自诉
    相关咨询
    • 的刑事案件案件状态在审理中是什么意思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4
      就是案件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判决,现在正在处理中。
    •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
    • 刑事审判案件参考参考的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刑事审判参考刑事辩护,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 刑事自诉案件如何规定与案件的审查程序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0
      审查起诉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什么意思,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与和解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私了”是民间百姓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的一种俗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