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赡养案件特点介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32:31 399 人看过

一是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主动维权是农村赡养案件逐年递增的主因。

传统中农村的老人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害怕子女不孝的事情传扬出去被同村邻居取笑,因而即使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较少求助于法律。而随着社会发展及法制观念的增强,很多农村老年人也转变了认识,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青原区法院2009年受理了5件、2010年受理了7件、2011年至今受理了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尤其是精神和情感的诉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农村老人已经解决了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此时,老人对子女的赡养诉求从物质要求转向了精神上的需求。有些老人明确要求子女给予精神和感情上的慰藉,对自己进行定期的探望等;一些老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向法官表达了需要儿女给予情感关怀的需求。在2010年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有3个子女,均在河东贸易广场做生意,自从老伴去世后,王某一人住在值夏镇的家里,其在诉讼请求中,不仅要求3个子女支付赡养费,而且还明确提出了要3个子女1个月要回去探望她一次。

三是部分家庭内部矛盾转变为民事赡养案件。

经调研,青原法院发现有一部分赡养案件背后是复杂的家庭矛盾问题,而非单纯的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多子女的家庭中,大多有五六个子女,而且子、女最大的和最小的年龄相差较大,大的在结婚时因当时经济条件较差,一般结婚后分家时都是净身出户,靠自己的努力维持自己一家的生活,而其他子女随着年龄增长逐个结婚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就出现了在分家时这些子女分得的财产也逐步增多,老人一般是和最小儿子在一起生活,等到老人无劳动能力时,赡养纠纷出现了,大的儿子认为老的财产自己未得到或者得的少,老的财产都被小的兄弟得去,老的应该由小的儿子去赡养,不关自己的事情,而小的儿女认为都是老人的儿女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将老人的赡养问题推来推去,致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新圩镇有个老人已经88岁了,有四个儿子,大儿子郭某都60多岁了,是个退休老师,最小儿子才40多岁,原来老人是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给老人60元钱生活费,后因小儿子房屋拆迁,老人居无定所,小儿子也不要老人了,要求老人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大儿子就讲当时分家他什么也没有得到,拒不要老人随其生活,二儿子、三儿子持观望态度,讲老大怎么做他们怎么做,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几个儿子达成协议,老人仍随小儿子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每家出1400元给小儿子,老人才有一个稳定的晚年生活。

四是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再婚的老人越来越多,当他们以继父母的身份主张自己曾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时,继子女往往以自己与继父母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值夏的肖老太将她的六个孩子养大成人后,丈夫因病去世。邻居刘老汉妻子早亡,与孙子相依为命。刘老汉和肖老太互有好感,2001年,张老太不顾儿女的反对和劝阻,和刘老汉结婚了,老两口和刚满16岁的孙子一起生活,相安无事,直到去年11月刘老汉去世。此时,和肖老太一起生活多年的刘老汉的孙子突然翻脸,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肖老太,经常为一点小事和老人大吵大闹。肖老太只好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女,想回到他们身边安度晚年,但是她的孩子们却说,当初她执意去伺候刘老汉,现在应该由他的孙子尽赡养的义务。生活一下子没有了着落的肖老太走投无路,只好把自己的6个孩子和刘老汉的孙子告到法庭,最后经法官调解:老人和大儿子一起生活,其他儿女每月给母亲一定的生活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再婚相关文章
  • 司法鉴定对象及特点介绍
    一、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二、司法鉴定的对象(一)鉴定范围现代科学技术攻克了许多过去不能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现今的司法鉴定不仅包括传统的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和文件真伪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等,还包括如今的DNA亲子鉴定、书写时间鉴定、测谎检测、产品质量的检验、证件和票证鉴定以及动植物物质鉴定、边防出入境检查等。在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主要指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医学科领域内的问题,专门性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鉴定的范围包括:1、刑事物证鉴定2、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3、精神病的医学鉴定4、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5、文物和珍稀、濒
    2023-03-23
    460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介绍
    土地确权是为了让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保护!那么很多还不清楚土地确权的农民朋友就会问,土地确权怎么办理?那么下面就给大家解析具体农村土地确权流程。(一)前期准备1、组级搭建工作班子,2-3名工作人员,一般可以由组长、会计、村熟悉或参与过二轮土地承包的老党员组成;2、以组为单位拟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本证工作方案》,明确确权工作组成员、组级承包地(包括历年变动情况)和承包户基本情况、确权程序内容等;3、召开户代表会议,发放《一封信》、《工作方案》,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讨论事先拟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对确权范围、确权方式、面积、人员登记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确权方案决议,经户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建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记录、会议影像资料等;4、商定具体入户调查时间,并通知农户准备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二)入户调查1、对原始合同、证书等资料进
    2023-02-26
    361人看过
  •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法官怎么审
    1、重视诉前调解在处理赡养案件中的作用。中国自古就是推崇“无讼是求”约思想。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采取忍耐的态度。因此,要真正的保护好老年人的权益,就要利用好法律保护这一道防线。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不告不理。如果不把老年人的这些思想顾虑打消,是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在前面己经说过,可以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调解,并且,让其调节结果具有执行力。如果,有必要提交法院审理,则可以由法院的专门的部门受理这类案件。同时在程序上注意多用调解、不开庭审理等形式进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在没有进行调解的前提下,直接起诉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这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老年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法院和农村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在断提高人民调
    2023-02-07
    343人看过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一般是农村村民,买主则可能为城市居民、外村村民、同村村民的情况。(二)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三)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四)从起诉原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五)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1、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2、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3、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一)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2023-02-19
    270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一、农村宅
    2023-02-11
    400人看过
  • 抚养类案件类型特点
    1.恶意诉讼型:短期内再次提起抚养权诉讼此种类型以抚养费纠纷居多。如案例一,甲女与乙男于2014年10月8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丙归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十个月后,丙作为原告起诉乙,要求乙承担其抚养费。此类案件发生的背景为离婚纠纷中,一方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通常会借增加抚养费之机,继续宣泄离婚纠纷中的矛盾情绪。2.躲避执行型:“抢孩子”数年后起诉要求抚养权此类纠纷多发生在抚养权纠纷中。如案例二,女方和男方婚生一子(时年3周岁)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抚养费自负。调解书送达到达之后,女方去男方家里带走孩子时遭到拒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孩子满十周岁后,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归自己,孩子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大多数基层法院会参考并尊重孩子的意见,[4]如此判决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对弱势方的不公,也变相地支持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的违法做法,有损法律尊
    2023-02-21
    326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再婚
    词条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 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更多>

    #再婚
    相关咨询
    • 小户型的特点介绍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0
      小户型是模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比较完整的配套和功能齐全的小面积住宅,其面积标准通常也不同。而小户型综合特点为:1、总价低.首付低.月供较少;2、投资回报率和增值潜力较高;3、区位条件好,交通方便;4、小户型公寓费用较少。
    •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3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
    • 2017五常农村抚养费标准介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 陕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 介绍信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07
      内容分类 (一)便函式的介绍信,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包 介绍信 介绍信 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 (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