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0:31:14 472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一个意思,两者都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购房合同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一、购房时的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其次,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最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二、开发商需要签订两份合同吗

“双合同”是在政府出台限价政策之后衍生出来的事物,开发商要求同一套房子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是网签备案的合同,另一个是补充协议,其中包含装修款或者车位、电商费等条款。双合同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规避限价政策,获取较高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首付比例提高了,因为捆绑装修或车位都需要一次性付款,付款压力增大。

第一,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合同,购房者这时以开发商要求签订双合同属于违规行为,主张所签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实际上,单纯以签双合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房款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开发商可能会抗辩购房者是对合同内容知情的,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法院的意见比较倾向于购房者以格式合同、霸王合同、双合同主张购房买卖合同整体无效,除非具有法定解除事由,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双方还未签订正式合同,只是签了认购书,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与其磋商正式合同,磋商不成,定金是应该退还的。首先认购书只是一份预约合同,系对双方商品房买卖事项的初步确认,该认购书约定购房者享有对选中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诚信磋商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其次,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只是起到担保双方诚信谈判义务,以求最终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说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磋商,只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不能签订,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一定可以退回来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过了认购合同的签约时间,因购房者本人的原因,购房者未在签约时间内与开发商磋商正式合同内容又未及时签约的,事后以双合同为由要求退定金,开发商可能会追究购房者逾期不签订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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