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应如何移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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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由被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人管理或者移交有关档案保管。
(2)单位分割
①原单位分割后存续的,由分割后存续的一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②原单位分割后解散的,应当管理或转让经协商后交给档案馆,各方可查阅、复印。
本部门未结算会计事项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关联方单独提取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转业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承办单位可以查阅、复制。
未结算会计项目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承担单位单独取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四)单位合并
①原单位解散或者合并后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由被合并单位统一保管;
②合并后原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工程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单位之间的会计档案转移,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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