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防止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
本罪所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这里的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能自动发射出穿透力较强的放射性元素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处理成本太高而被废弃的物质,一般包括含有铀、镭、钚、锕等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所谓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一般是指能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的菌种或者毒种。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有毒物质应当包括下列物质: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本罪的其他有害物质一般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物质。
(三)本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重大环境污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施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家规定;具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行为对象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合法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或者虽然具有环境污染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律规定严重污染后果的,一般不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刑事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万5千人以上的;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1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品肇事罪
虽然这两罪都涉及危险或者有毒有害的物质,都发生了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事故,客观方面也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运、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违反的是环境保护法规,是在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后者违反的是危险品管理规定,是在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前者的行为对象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前者造成的危害结果特指为严重污染环境;而后者危害结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都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但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前者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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