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10:14 449 人看过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

陕人社发〔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4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指导意见调整标准,认真测算,制定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3日

一、我省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今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3.6%,作为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测算依据。据此,我们测算了今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二、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执行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为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要求,今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时间确定为2014年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实施,有利于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三、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依据近三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3.6%以及2013年伤残津贴月人均211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955元,进行测算后确定将288元、130元分别作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基准数,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依次增加或减少,最终确定了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标准水平。

四、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调整意见规定的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五、伤残津贴可增加5%幅度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意见规定了统筹地区和省级统筹行业单位调整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个别统筹地区基金结余量大以及统筹地区之间待遇水平相差不宜过大等因素,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可适当上浮,视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按照本次意见的调整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5%,其余待遇的调整标准按本次调整意见执行。

六、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为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要求,在对各统筹地区基金、符合调整人员范围及人数等详细了解情况下,调整指导意见是在认真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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