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复核评估(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如果对该复核评估报告仍然有疑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所以,如果您觉得房屋鉴定结果过低或者不合理,担心征收方与房屋评估机构私下串通操控房屋鉴定结果,您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慎重选择评估机构,积极行使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在新拆迁条例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房屋拆迁中依然实行了对评估机构的票选,新拆迁条例延续了这一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鉴于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重要性,拆迁律师团队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而慎重地参与到评估机构的票选过程中,以选择那些管理规范,资质优异的评估机构。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样的规定,从结果上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根据拆迁律师团队的观察,这样的异议通常都是有效果,有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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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哪些机构实施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