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以谁为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04:32:56 444 人看过

一、环境侵权行为以谁为主体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者是政府。

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的,也构成环境侵权。

二、环境侵权有哪些特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三、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规定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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