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实践中很常见的罪名,二者之间也很容易混淆,具体区分如下:
(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耍威风、逞强好胜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特定的侵害对象。
(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
没有造成殴打对象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随意性”,也就是行为人在对行为、行为对象不加控制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殴打。如果造成了殴打对象轻微伤以上后果,则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应着重进行构成要件的对比,尤其要细化到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同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关系。
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主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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