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09:50:32 456 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占有。

占有是其他使用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为了实现其支配、控制等目的,使用权人必须对其宅基地实际占有,唯有如此才能继续行驶其他使用权。

2、使用

使用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属性、约定用途等在宅基地上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由于我国设立宅基地的目的系为了保障农户的居住条件,因此宅基地的使用还是应当以实现居住目的为主,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搭建厕所、猪圈等配套设施、种植少量蔬菜等,这些都是允许的。

3、收益

收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宅基地而获取新增价值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农民在宅基地上种植果树、养殖家禽而获取的天然孳息;二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城市发展,若干年后,房屋本身价值的提升。

4、处置

处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基于转让、继承等法定理由而对使用权或者地上房屋的处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处置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依法处置,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完成,且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5、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了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使用权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针对第三人行使。

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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