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案件分析
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取决于很多细节的分析。更多的舆论同情的是清洁工。但是,作为学习过刑法知识的专业人士,对此案还是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第一,本案的行李箱是否是丢弃物。固然,对于清洁工来说,有清扫垃圾的义务,更有江旅客丢弃的物品拿回家的“习惯”。可是,这个习惯在道德层面是不好的,更是有可能将自己带到刑事审判的恶习。判断是否是丢弃物的标准在于物品的位置所在。本案的垃圾桶成为关键。似乎,放在垃圾桶边,就使得梁丽以为是旅客的丢弃物。可是,根据案件的描述,行李箱是放在行李车里面的,而不是放在垃圾桶里或者随意丢弃在垃圾桶旁边的。因此,作为旅客的丢弃物来看待,显然无法让人信服。机场方面也表示,机场对乘客的遗弃物和遗忘物有严格的区分,机场明确规定,乘客扔进垃圾桶里的物品才能认定为遗弃不要。对于外表很明显的物品,比如包、手机、行李箱等,都必须上交。其中,机场严格规定了捡拾纸箱必须上交,如果是密封的情况下,必须在2名工作人员以上才能开启。梁丽并不是在垃圾桶里面捡到,而是从候机厅行李推车上拿走纸箱。
第二,对于放置在行李箱的行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作为脱离当事人占有的财物,换言之,也就是属于遗忘物。这是构成盗窃罪与否的另一关键所在。对于本案来说,根据描述,当事人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可以看出,物品放置地点仍然处于当事人的控制视野内,从丢失行李的时间看,10分钟的时间是否可以说脱离了当事人的占有呢。这个实际上是无法准确回答的。机场的习惯对于判断是否为脱离占有物是重要的标准。
第三,退一步说,如果该行李是脱离当事人的占有物。谁有权处置该物品。机场的管理者处于占有者的地位。但具体到分工负责的工作人员来说,谁有权处置该物品是关键。如果说对于放置在行李车内的物品的处置是清洁工的义务和职责,梁丽就没有任何的越权之处。如果说,清洁工的处置权限只局限于地面的垃圾,而行李车内的行李处置权是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梁丽就越权了。
第四,工作人员对于旅客的遗忘物如何处置,是私自带回家还是应该交给机场管理人员处置,这是另外一个关键。对此可以肯定的是,工作人员是无权处置旅客的丢弃物的,即使是旅客的丢弃物,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丢弃物,丢弃物在民法上被作为无主物。在本案中,即使是属于旅客的丢弃物,对于梁丽来说,也不是民法上的丢弃物和无主物。而是属于机场占有的物品。如果是价值低微的物品,机场任由清洁工处置,只是主动放弃了处置权而已。并不代表队价值较大的物品的处置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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