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司法解释也同样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在具体方式上同法律的终止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的形式: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原有的司法解释即丧失效力,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后,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就不再具有约束力;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原有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原有的司法解释作废;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文件宣布废止某些司法解释,如我国加入WTO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废止了一批司法解释。当然新的法律施行后,基于司法解释的位阶较低,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新法律的有关内容相抵触,则抵触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失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效力终止的问题上,未明确规定采取了何种方式,所以在该司法解释效力的终止问题上,应当等待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规定,或者根据新的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而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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