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物不具有可执行性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22:05:12 336 人看过

可以中止诉讼标的物的执行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标的可供执行的,法院、申请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一、民事执行中有关期限规定

1、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2、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1)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1)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

(2)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4、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2)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3)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5、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7、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1)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2)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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