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水污染防治法》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法律责任
自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全城停水、学生放假以来,一场空前的灾难正威胁着这个几百万人的特大城市。黑龙江人的母亲河松花江病了,在一段时间内她将不能为她的儿女们提供生命赖以延续的重要物质——水。我们在全力以赴投入到战胜困难、共渡难关的同时,笔者仅从《水污染防治法》的角度谈谈此次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国家在1984年就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因此,松花江的水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全受《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和规范。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因此,因吉化公司双苯厂的责任事故导致松花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了人体健康,造成水质恶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主体,这个单位应当对所有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松花江这次水污染事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显然是吉化公司双苯厂,自然已不是杞人之忧。然而,至今我们没有看到该单位为受害单位或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是由当初的隐瞒、否认到最后的道歉而已。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危害还继续存在的话,任何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要求排除危害,也就是我们有必要考虑这个企业的存与否的问题。而且,包括哈尔滨市的供单位在内的所有受害单位和个人也都有权要求吉化公司双苯厂进行赔偿。但直到现在,这些善良的受害单位和受害者都还只是默默地应对着他们眼前的困难,没有人为此向吉化公司双苯厂提出一点要求。
当然,关于这次水污染事件的可诉性问题,我们还应该特别注意《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两条法律规定,一个是第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个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除此以外,人们正在关心着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但民间这方面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不过,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之后的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都是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可能适用的刑罚条款。对于如此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不但应当有人承担行政责任,还应当也必须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北京如何进行水污染防治
244人看过
-
如何对光污染进行管理?
65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复议的期限
342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257人看过
-
谁负责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17人看过
-
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污的监管
21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30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
-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防治面源污染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关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或由于人为的因素,预防不利。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的法律,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资源短缺,环境素质下降。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环境污染、鉴定难,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认定难等问
-
如何对噪音污染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6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
-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