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21:12:59 224 人看过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财务或价款。

其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审理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

“会打又会封,债权不落空”——落实诉讼保全

有一句口头禅——“会打不会封,一切都落空”,说的是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注意诉讼而不注重财产保全,那么还是有可能债权落空。鉴于总体上我国企业信誉程度普遍低下,司法权威不高也使被告不把生效的判决文书当回事,所以诉讼保全的意义十分重大。特别是针对出资不实被告的诉讼,诉讼保全甚至诉前保全就更显得重要。

当然,如此诉讼成本会有所增加,但保全费用并不高,不能因小失大。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财产以外,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也是可以考虑的保全对象。

有效的诉讼保全甚至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迫使被告不等开庭审理即履行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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