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8:20:21 97 人看过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

一、刑事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用不用请律师

有的人觉得都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说明案件中已经侦查完毕,该收集的证据都收集到了,请律师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实际上并非如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做出起诉决定.。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存疑的,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发挥的空间是很大的。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可以做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与其通信,详细了解案件细节。

3、进行调查取证。

4、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做的工作远远不止这几项。最重要的是,通过上述工作,律师可以通过就了解到的案情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如果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就有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那么律师还可以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提意见,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依法提建议。最重要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签.而值班律师一般来说并不了解详细的案件情况,自己聘请辩护律师相对来说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是否可以

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是可以的,因为不管律师进行什么样类型的辩护的话,都是他的一种自由,当然这种必须要基于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否则的话也不可能辩护成功的,我们国家律师法当中所规定的单人辩护人的话是根据具体的证据来提出的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三、签了认罪认罚多少天出结果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在十日以内要作出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5、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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