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个现实让不少法官困惑、当事人窝火:一些各级法院结论一致的案件当事方却都不满意,有的矛盾甚至拧成了更大的疙瘩。
于是,调解制度的旗帜再次被高举。几十年来,调解制度先经历推崇,之后,在“和稀泥”等质疑声中遭受冷落。眼下,调解在新的背景下迎来了“复兴浪潮”,比如,河南就把2009年定为全省法院系统调解年。
诉讼和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各有利弊,搭诉讼之船还是乘调解之车?南阳法院今年初尝试对两者进行衔接,一个全国首创的“预立案”制度,悄悄地求解社会疙瘩。它何以产生?“活得”如何?为当事人带来了什么?
诉讼也有解不开的疙瘩
石久长心里的石头放了下来。10月21日,他和轻松谈笑,而半年前,他和村民对峙的情景让他仍心有余悸。
1996年,石久长与同村的唐河县文峰办事处焦庄社区北高庄组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该组12亩土地,每年承包费600元,未约定承包期限。最近两年,石久长在地里栽了果树,就在果树开始挂果的去年,北高庄组村民认为承包费过低,承包期过长,而且随着人口增加,现在每人才合几分地,要求收回土地自种。
看着树上挂着的果子,石久长心疼即将到手的收成,告诉村民:要么给几万元的补偿,要么不退地。村民则针锋相对地说:每年才交承包费几百元,还想要几万,没门!没有承包合同,你应该自担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对立的情绪却越来越激烈,村民们要强行砍树,石久长在现场丢下一句话:“谁砍,我放倒谁!”
200多村民多次上访。今年3月,北高庄组到唐河县法院城区中心法庭要求立案。
村民们虽说要求立案,可也有顾虑: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官司到底能不能打赢呢?石久长听说后也犯嘀咕:输了,损失就大了,可即使赢了,和大家的关系也闹僵了,难以搞好生产啊!焦庄社区支书张长文回忆说:“双方还有个共同的担心:官司不知道要打多久,不能因为官司影响生产生活呀……”
城区中心法庭庭长丁峰接待村民后,根据经验判断,一边是人多地少的现实,一边是承包人投入财力精力的现实,若判决,必有一方利益受损,判决可能合法,未必合情,要是一判了之,双方必然陷入马拉松式的纠纷甚至争斗……
暂且不说此案如何处理。本案中当事双方的顾虑和法官的担心,真实地折射出一个现实:诉讼不一定能解开所有的疙瘩。
“西方法学界也承认,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比如诉讼程序的复杂性、迟延与费用高昂,降低了正义的价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说。
于是,近年来,曾显示过定纷止争优势的调解制度的旗帜又被高举。
“法槌响过之后,一些各级法院结论一致的案件,当事方却都不满,有的矛盾甚至拧成了更大的疙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定剖析说,“这说明一段时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一些法官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不能定纷止争,判决就不是好判决。”基于此,王定后来成为一个名为“预立案”制度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当事人对调解也有顾虑
调解也遭受过质疑。即便现在调解又成为“主旋律”,人们对调解仍有疑虑。
1978年,全国法院沿袭了“调解为主”原则,1982年我国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调解以当事人的“合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以它具有的快捷、节约、便于执行、定纷止争等特点备受推崇。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有审判专家提出调解应当废止,因为调解与“和稀泥”、“强迫压制”几乎成为同义词,认为优秀案件是判决出来的,不是调解成的。十余年间,调解虽未停止,却遭受冷落。与此对应的,是一些法官和当事人信奉判决能解决一切矛盾,出现了“诉讼爆炸”,继而出现大量执行难问题和“申诉信访潮”。2002年以后,在仍未平息的批评与质疑声中,诉讼调解、诉前调解迎来“复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王定和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宋黎晓等人注意到,在当事人起诉立案前由基层组织先进行诉前调解,从而将法院诉讼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各地法院都做了尝试,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模式,缺乏法律规范,二者的衔接配合存在问题。譬如,当事人担心调解时间长,又调不出个结果,会导致案件起诉超出时效,不得已中途放弃调解或压根儿就不选择调解。
“人们认为调解是‘和稀泥’,是因为调解人重视了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法律效果。”王定分析道,“而调解给人的‘强迫压制’印象,是一些调解人忘记了调解的自愿原则。”王定认为,如果有一种机制能够真正落实自愿原则,同时打消当事人对调解的其他顾虑,调解的一些“毛病”是能够克服的。
“南阳两级法院年均受理案件4万余件,而现有法官仅1000余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尖锐。”庞景玉说,“同时,农业大市南阳土地承包等涉农案件日增,这些案件往往不宜判决或者判决后难以顺利执行。凡此种种,重新审视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和诉讼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选择。”
一个全国首创的新型机制,正无声酝酿。
“吵嘴”吵出来新机制
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案,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继承、收养案,邻里纠纷案,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合同纠纷案,损害赔偿案,物业纠纷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宅基地纠纷案等,都是难解的“疙瘩案”。
2008年下半年,一个叫做“立案预登记制度”的设想,在王定等人脑海中逐渐清晰起来——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作立案预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现在,法官们把它顺口叫做“预立案”。上述案件被列入“预立案”范围。
这一设计,是想达到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并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取向,让百姓满意。要它活起来并活得很好,必须便于操作,必须打消当事人对调解的顾虑。王定和宋黎晓说,它至少要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调解时间、保护当事人、降低双方对抗,才有吸引力和活力。
随后,中院党组和有关庭室以及全市13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这一制度设计进行了多次研讨。“说是研讨,其实不乏争论,甚至‘吵嘴’。”王定和宋黎晓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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