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非法集资吗
1、保险公司是依法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的。拥有合法的保险经营许可资格,拥有固定的正规经营场所,保险消费者可以查看保险机构的证件,必要时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查证。
2、销售人员拥有合法资格。在购买保险之前,保险消费者可以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姓名、营销员编号及所在保险公司的全名,要求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必要时应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机构的合法性,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核实销售人员身份真实性。
3、保险产品不允许承诺收益。保险消费者可主动通过保监会或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证,或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方式核实保险产品的真假。
4、选择转账付款的缴费方式。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在选择保费付款方式时,千万记得要选择转账付款,经由银行向保险公司的账户转账。如果有销售人员要求直接付现金或把保费汇款至某个人或其他非保险公司的特定账户,就需要引起警惕了。
5、购买保险签订的是保险合同。在首次缴费之后,保险消费者应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鉴别保单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也可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保单真伪进行核实。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
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
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4、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
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5、利用职务便利诱骗
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保险是被正式批准而后成立的,故而正常的保险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是对于那些许诺高收益,要求现金支付保险的,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的。在签保险合同前,保险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员出示保单。
-
保险是非法集资吗,保险业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223人看过
-
非法集资风险特点
159人看过
-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的特点
69人看过
-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81人看过
-
保险业非法集资形式是什么
132人看过
-
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244人看过
-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1-06-06一是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二是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
-
保险非法集资实例的特点有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0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可能会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否则“保险”就变成了不保险。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如对于购买保险,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
-
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0三种类型,让你识别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
-
保险非法集资特征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7保险非法集资特征都具有哪些特点,从近几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可以分为4点,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四是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
-
什么是保险业非法集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保险业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