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之涉外房产买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4:30:53 301 人看过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15日,在上海生活多年的马来西亚籍叶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欲购买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某处别墅,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后叶女士经了解,外籍人士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自用商品房,并签署《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自住承诺书》,否则房地产权部门不予登记,而叶女士在闵行已有一套房产,故叶女士欲解除定金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开发商则坚持要求叶女士继续履行《购房定金合同》并与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愿意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叶女士委托本团队骆文龙律师与开发商谈判交涉,要求返还购房定金。骆律师认为,开发商在与叶女士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时,未告知叶女士外籍人士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自用商品房的相关规定,而叶女士事先已声明自己在闵行区已有一套房产,开发商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叶女士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签署了《购房定金合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人士购买第二套房是无法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的。开发商最终同意了叶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解除了购房定金合同,开发商返还叶女士购房定金10,000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适用法规】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律师分析】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抑制房地产领域外资增长较快的趋势,限制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房,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央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即建住房【2006】171号文)。该文第(十)条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171号文出台后,限制境外人士购房的政策在上海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全面执行,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境外人士签署《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自住承诺书》,保证购买房屋是唯一一套自用,自用商品房,并提供出入境记录或其和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入学证明,以证明其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房产交易中心的实践操作,叶女士如购买第二套房是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继续履行《购房定金合同》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叶女士要求解除《购房定金合同》和要求返还购房定金的要求合法合理,开发商最终同意了叶女士的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房产相关文章
  • 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吗
    一、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吗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民法典》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
    2023-09-26
    346人看过
  • 不动产交付附随义务有效吗
    不动产交付附随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效用,一般只能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反悔则不具有适用性。一、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
    2023-04-10
    334人看过
  • 对产品的质保是附随义务么
    一、对产品的质保是附随义务么对产品的质保属于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民法典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比如说买卖合同,基本义务是交货,附随义务是通知对方到什么地方提货。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
    2023-05-23
    89人看过
  • 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吗?
    一、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吗?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相关内容拓展在合同义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前者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
    2023-06-01
    123人看过
  • 租赁涉及附随义务的有哪些法律后果
    租赁附随义务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租赁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租房合同没到期想退房房租怎么办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租金的处理在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需要双方协商处理。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的时候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房屋出租违约如何处理?房屋出租违约的,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
    2023-06-24
    345人看过
  • 合同中附随义务概念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关于此类义务,德国学者有称之为Sch tzpflicht,有称之为Nebenpflicht,有称之为weitereVerhaltenspflicht。台湾地区学者,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均属Nebenpflicht之迻译,后者较能表现其特征。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
    2023-03-12
    390人看过
  • 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
    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为:1、合同以及成立生效;2、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3、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4、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的需要而产生。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2023-07-25
    434人看过
  • 什么是保密附随义务
    保密附随义务是指,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当事人仍有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附随义务还包括:1、遵循诚信原则;2、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保密附随义务的确认根据债的一般理论,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要求,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且在合同关系发生之时业已确定。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该事项对当事人不发生任何约束力。而附随义务则不尽相同,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发展,基于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本着对善意信赖人的保护需要而渐趋产生的。保密附随义务作为附随义务的一种,同样具备附随
    2023-07-25
    397人看过
  • 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什么
    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规定是什么附随义务规定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
    2023-08-11
    136人看过
  • 合同附随地产过户义务合法吗?
    签订合同时,附随地产过户义务是合法的,涉及到二手房交易时,一般都是在签订合同后,由中介履行附随过户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附随义务的类型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2.
    2023-06-24
    133人看过
  • 房屋买卖房产中介的义务
    一、房屋买卖房产中介的义务(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1、房屋的权属情况;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
    2023-04-23
    211人看过
  • 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原则以及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一、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原则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原则:1.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2.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3.尊重交易习惯的原则4.适当限制的原则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合同附随义务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三、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
    2023-06-23
    186人看过
  • 附随义务自合同签订时产生吗?
    附随义务自合同签订时产生,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二)附随义务的特点(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
    2023-06-22
    167人看过
  • 怎么区别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合同终止后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是为了辅助主合同中债权的实现而成立的义务,其在合同履行中就可以出现,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出现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一、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几类(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二)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三)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
    2023-03-22
    460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房产是指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等外国主体的房产,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境内租赁使用的房屋等。 在涉外房产的租赁和管理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 更多>

    #涉外房产
    相关咨询
    •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附随义务?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6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 规定的即附随义务适用于房产买卖纠纷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1
      使用,房产买卖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完全要让你的权利和利益利益得到最大化,也就是要适当履行。不履行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它的履行是不适当的。
    • 商品房买卖附随义务必须要履行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0
      商品房买卖附随义务必须要履行,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民事类型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在签署商品房的售卖合同之后,需要履行附随义务,但若是不履行通知对方交房等的附随义务,此时有可能会直接导致商品房的主义务不能实现。故此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必须的。
    • 什么是附随义务(即附附义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
      一、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
    • 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4
      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般对于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