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陷证据,由于程序中有轻微的违法行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方面,缺陷证据有其存在价值,因此立法不直接排除缺陷证据,而是允许对缺陷进行纠正或合理解释,并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侦查机关在进行合理解释时,特别是不能纠正证据缺陷的,应当尽量为合理解释本身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解释是真实有效的。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没有填写起止时间,侦查机关不仅要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还要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所谓合理解释,不仅仅是一些调查人员所说的说得过去,而是要有证据证明,其实也是如此。审查人员应其解释是真实合理的,并认定其缺陷不足以否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予以接受。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证据的合理解释与补正并列交叉,不仅仅是用其中一种方法来修复证据缺陷。在解决证据缺陷问题时,具备补正条件的,应尽可能补正并说明情况,并结合合理解释和补正来修复证据缺陷。
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
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周围人所目睹、感知。这些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痕迹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工作人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因此,一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
瑕疵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条件联系。无论它们之间是何种联系,都不能脱离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七条
-
瑕疵的解释与定义
368人看过
-
瑕疵的种类及其解释
361人看过
-
瑕疵病历可以作为证据吗
444人看过
-
票据代理的瑕疵
307人看过
-
应以“零容忍”对待听证程序瑕疵
134人看过
-
标的物有瑕疵可以解除合同吗
431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对瑕疵证据要如何作出合理解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疵证据排除,而是允许对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侦查机关在进行“合理解释”时,尤其是对于证据瑕疵无法补正的,应当尽量对“合理解释”本身提供一定的印证材料,以证明其作出的解释是真实、有效的。例如,讯问的笔录未填写起止时间的,侦查机关不仅应当就
-
如何正确理解瑕疵证据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1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
如何对合同瑕疵进行补救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03合同瑕疵的补救方法,有以下三种: 1、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2、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又或者是交易习惯确定瑕疵如何补救。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补救,可以按照《民法典》第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
如何办理合同瑕疵应如何进行处理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01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
何谓瑕疵证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