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各市区管理处,市交通培训中心、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因长期使用已破损老旧,不仅影响车容车貌,而且直接影响了乘客对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督。为加强和规范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输局)定于2004年6月5日至7月5日,对在岗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的《监督卡》进行统一换发(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在用《监督卡》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7月31.现将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内容
(一)对在岗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统一换发新版《监督卡》,同时收回在用旧《监督卡》。
(二)将不在岗驾驶员的《北京市准驾出租汽车证》、《监督卡》(以下简称两证)统一送到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存档,换取《北京市交通系统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工作程序
(一)市交通培训中心按市运输局工作计划,调整有关驾驶员档案数据库和打印程序。
(二)区县运管部门召开辖区经营者工作会,按照总体工作计划,讲解换发操作程序,布置经营者人员资质自核、表格填报、在岗驾驶员《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以下简称《驾驶员档案卡》)和证件照片准备等项工作。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市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由个体管理站负责,远郊区县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由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按照本区县运管部门换证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自核本单位在岗驾驶员情况,如实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对综合情况表》(附表1)中的相关内容,按《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核对明细表》(附表2)、《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资质核对明细表》(附表3)格式,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信息分别填写制成磁盘(EXCEL格式),连同附表1、在岗驾驶员《驾驶员档案卡》以及一张驾驶员证件照片(出租汽车在岗驾驶员证件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旅游客运汽车在岗驾驶员照片证件照片为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照片应与《驾驶员档案卡》对应放置),按规定时间交送到本辖区运管部门。
将不在岗驾驶员两证交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交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存档,并发给《北京市交通系统从业资格证书》。
(四)区县运管部门根据经营者实际运营车辆情况、执法总队提供的暂扣两证驾驶员名单,核对经营者交报的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磁盘中登记的在岗驾驶员数量,凡大于经营者车辆实际规模2倍或明显为不在岗人员的,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正。同时将磁盘内容拷贝到市运输局配发的活动硬盘上,磁盘退还经营者,区县运管部门负责人在附表1人数核对部门栏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核对完毕后,将附表1、汇总附表2和附表3的活动硬盘、《驾驶员档案卡》以及驾驶员证件照片按时间要求转交市交通培训中心(地点:丰台区三路居路107号210房间联系人:陈卫明联系电话:6339657863409988转7210),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五)市交通培训中心按照区县换证的计划安排,根据出租行业驾驶员资质档案库,暂扣两证驾驶员名单,审核换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格的在档案库中录入相应确认信息,不合格的转交区县运管部门退还企业。核对完成后,将核对合格人数填入附表1中,并由核对负责人在资质核对部门栏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市交通培训中心,在计划时间内对照核对无误的《驾驶员档案卡》制作完成新版《监督卡》,制作完毕后在附表1中填写制作证件数量,并由制证负责人在证件制作部门栏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制作完毕后及时通知区县运管部门领取。
凡发现证件照片与《驾驶员档案卡》登记人员不符的,通知区县运管部门退还企业。
(七)区县运管部门到市交通培训中心领取新版《监督卡》和《驾驶员档案卡》并在附表1领取人一栏签字。
(八)区县运管部门将新版《监督卡》转发经营者(或个体管理站),做好发放登记,督促经营者(或个体管理站)及时发放给对应驾驶员,同时收回旧《监督卡》,负责统一登记销毁。
三、换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换证期间,对于新上岗的,按照原规定程序办理两证手续,发新版《监督卡》。
(二)换证期间,对于在岗驾驶员转岗要办理存档的,由所在单位向本区县运管部门提出要求,由其协助联系市交通培训中心取回驾驶员档案卡。
(三)换证期间,破损、丢失旧版《监督卡》需更换的,仍补领旧版《监督卡》。
(四)对于两证被暂扣情形的,在暂扣期间不予办理换证。
四、换证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总体工作进度安排,互相协调,积极配合,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区县运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力量负责本辖区换证工作具体实施,监督、指导经营者做好换证工作。同时还要充分体现服务意识,简化手续,按时、准确收发和传递换发的证件和有关资料。
(三)市交通培训中心、职工交流中心要配备足量人员、设备,保障工作进度和信息畅通,做到驾驶员档案数据库共享。工作中严格工作纪律,建立完善制度和完整工作台帐记录,责任到人。
工作结束后将附表1存档备查,同时要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市运输局出租处、旅游处。
出租处:联系人薛文来联系电话:
旅游处:联系人丁松联系电话:
(四)经营者要认真做好资质自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蓄意进行做假的,一经核实,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企业信誉考核中进行记录。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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