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力审前程序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审前程序正逐步成长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自足性诉讼程序形态,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他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起构建起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因此,最大化的实现其整理证据、明确争点和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程序价值十分重要。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使法官对诉讼走向有充足的估计,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这对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庭审功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发挥辩论对事实辨明的有效推动作用
辩论不仅是法官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借助正当程序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身诉愿的重要方式。证据质证程序是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化的一种消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允许当事人在质证时进行辩论,不再硬性将辩论剥离于法庭调查环节。同时,当事人就全案事实进行的总结辩论和阐述环节仍必不可少。
三、重视宣誓、直播等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的威慑作用
宣誓制度有实质的法律意义,既使宣誓人产生神圣感,又明确其权利义务,能在精神层面对其产生约束力,使得陈述内容最大程度上还原客观事实。当前,在司法实务中确立的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具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宣誓制度的书面呈现。另外,设置同步视频室,有选择地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直播或录播案件庭审过程,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下作虚假陈述时容易露出破绽和马脚,法官容易进行甄别。
四、加强法官职业能力的培养
法庭审理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技术,在面对性格千差万别的当事人的时候,如何运用审判经验对症下药,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正常进行陈述及规范当事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是庭审程序高效进行的关键。因此,在积极提升法院整体公信力的大环境中,要更加重视法官职业能力的培养,展现一个听讼者的良好耐性和素养,使每个法官都能够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陈述等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对混合着诉讼主张、个人观点及事实描述等多种因素的当事人陈述从技术层面上加以引导和规范。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诉讼中,该如何避免当事人虚假陈述了。需要注意,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而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要经过相关的审查,并不是说就直接当做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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