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班学生张某中午在学校附近的小饭桌就餐午休,午休期间被三年级学生邵某用铅笔将左眼扎伤,原告张某将邵某和小饭桌主人韩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800余元。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邵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600余元,被告韩某、杨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6000余元,被告小邵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韩某、杨某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韩某、杨某在延庆县延庆镇开办一家小饭桌,未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小饭桌有偿负责接送在校小学生,并为午饭的学生提供午休的床位。2008年5月的一天中午放学后,学前班学生原告小张和三年级学生小邵被接到小饭桌就餐。就餐后小张在床上休息,小邵在休息室的桌上写作业,因小张与别人说话,小邵忘了手里拿着自动铅笔就吓唬小张,当小张起来时,其左眼被小邵的铅笔扎伤。在小张治疗期间,小邵为其花费医疗费3800余元。小张后诉至延庆法院,要求小邵、小饭桌主人韩某、杨某三方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00余元。
小邵的法定代理人辩称,我们把孩子放在小饭桌那,小饭桌有监管责任,故赔偿责任应该由小饭桌主承担,并向小张提起反诉,要求小张退还医疗费6000余元。
被告韩某、杨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负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邵在小饭桌午休时无意中用铅笔将原告左眼扎伤,作为直接致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属于未成年,故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韩某、杨某开办小饭桌,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其为原告等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就应承担相应的监护和管理责任,因午休时疏于管理,导致被告小邵将原告左眼扎伤,对此,被告韩某、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伤害结果,被告之间都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各被告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被告小邵法定代理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邵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5600余元,被告韩某、杨某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6000余元,被告小邵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韩某、杨某互负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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