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效率,吸引外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来我省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分为省、市(地、州)两级。第四条省审批机关是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事处下设四个工作组:(1)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等业务咨询;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代为办理批准手续;代办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业务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小组)交办的综合业务:设在省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安排项目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条件(3)合同审批管理小组:在省经贸委成立,负责审批工作,合同、章程管理与监督(四)生产协调小组:设在省计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省与国家、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制度执行。第六条投资总额(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级审批机关初步审批后,报国家有关部门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第七条下列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审批:(一)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二)实行出口产品许可证管理的项目;(三)产业布局合理、结构合理的项目经济规模(4)建设生产条件需要省与国家平衡的项目(5)省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参与的项目,(六)国家和省对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项目需报国家审批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另行报送。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第八条签订意向书后,双方(中外合作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项目建议书申请。中方应根据双方签署的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交市(州)政府,州)计委(计委)和省外商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有意向书、双方法人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2)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按项目建议书提交程序报批,并抄送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批准通知书、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国外资信证明等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批准文件(三)申报合同、章程,取得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双方签订合同、章程,中方提交合同、章程并申请批准证书。报批的合同、章程应当附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4)申请营业执照(5)办理其他手续。第九条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项目报告。经调查,外国投资者在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其代理人编制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报告,报市(州)政府,(州)计委(计委)或省外商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按审批权限报批。报批的项目报告应附有外国法人资格证书、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批准文件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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