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应收票据实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32:00 474 人看过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它是交易双方以商业购销业务为基础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将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则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商业汇票有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票据到期除收回票面金额款项外,还可收到规定的利息,而不带息票据到期只能收回票面金额款项。

应收票据在到期之前,企业如果急需资金还可以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为代价而将票据背书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现。

2.不带息应收票据核算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收款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10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0日后,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寄来一份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00元,抵付产品货款。甲企业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17000元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票据117000

如果该票据到期,乙企业无力偿还票款,甲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应收票据117000

3.带息应收票据核算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企业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票据的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5月15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例如,4月15日签发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7月14日[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某企业2007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年度终了(2007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000×10%×4÷12=3900(元)

借:应收票据3900

贷:财务费用3900

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117000×(1+10%÷12×6)=122850(元)

2008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10%×2÷12=1950(元)

借:银行存款122850

贷:应收票据120900

财务费用1950

4.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或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限。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2007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23-1)。

贴现息=110000×12%×144÷360=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4720

财务费用5280

贷:应收票据110000

5.应收票据转让核算

应收票据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借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业务活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于票据的到期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007年3月1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乙公司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以换取生产材料,生产材料购入价格为42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为50000元。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4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40

银行存款860

贷:应收票据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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