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区别以及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4:44:16 251 人看过

一、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区别主要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属性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两个属性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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